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例如考试方式、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程序、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学时制管理模式以及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修订《办法》是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新《办法》共5章37条,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行了全面调整。
2、第一章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的获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遵守《会计法》及相关法律,且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任何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3、会计从业资格通过国家考试制度获取,考试科目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采取无纸化形式,由各地财政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人员需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业务素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于2012年12月5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旨在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第一章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要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出纳、稽核、资本核算等十项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会计师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2、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
3、不是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并没有限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4、总会计师。根据查询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显示,截止2023年10月30日,张伯福在山东省财政厅任总会计师职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春艳、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钟泽圣、总会计师张伯福陪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李文忠处长在山东财经大学(舜耕校区)巡视。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会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行会计业务的健康发展,建立科学、适用的员工激励机制,完善现行分配制度,充分调到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其核算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我行运营模式和现有劳动组合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由总会计师出具考核评价意见。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总会计师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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