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法系
区别: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等。接下来详细介绍普通法法系的概念与特点。普通法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法系是一种以判例法为基础的独特法律体系。它以英国的法律传统为基础,特别是在英格兰普通法的影响下逐渐发展形成。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18世纪至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包括法国、德国以及前法、西、荷、葡殖民地国家如日本、泰国和土耳其。其特点是基于法典,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在一般情况下非正式法律渊源,仅限于行政案件。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被称为判例法系,故B项说法正确。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包括欧洲大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也称为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 普通法法系源自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涉及英美等国家和地区,强调法官通过先例来办案,并广泛吸收多种法律原则和思想。 两大法系在立法权归属和法源上有明显差异。
英美法系又称为什么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该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或海洋法系,主要分布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与地区。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重视法律传统的延续性,并以判例和习惯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下列有关普通法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D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被称为判例法系,故B项说法正确。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剐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国法和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中的两个重要的分支,因此。普通法法系也可以称为英美法系。B项错误。两大法系虽有较大的差异,但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C项正确。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判例法;普通法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故选项B正确。
[解析]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它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当今世界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但二者不是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
【答案】:C A、B、D三项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中华法系又称“律令体系”,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
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区别
1、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民法法系,亦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普通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为大陆民法系地区。
2、两大法系在立法权归属和法源上有明显差异。民法法系认为只有立法机关能立法,不承认法院创制法,判例不是法的主要来源。而普通法法系中,议会和法官共同掌握立法权,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法的渊源。 法的体系方面,民法法系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分明。
3、民法法系,亦称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渊源方面,大陆法系基于成文法,以制定法为主要存在形式。其法律渊源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相比之下,普通法系不仅包含制定法,亦包含判例,判例法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1、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定义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包括法国、德国以及前法、西、荷、葡殖民地国家如日本、泰国和土耳其。其特点是基于法典,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在一般情况下非正式法律渊源,仅限于行政案件。
2、法律渊源的差异:普通法系主要基于判例法,其中判例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相反,大陆法系侧重于成文法,即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准。 论证方法的区别:普通法系通常使用归纳法,通过先例和事实来提炼法律规则。而大陆法系更倾向于使用演绎法,即通过大前提、小前提推导出结论的三段论逻辑。
3、法系差异显著,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核心,判例不具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法律创造中扮演关键角色。 法律分类各异,大陆法系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涉及民法与商法等;英美法系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主,后者结合了公私法元素。
什么叫大陆法系?什么叫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包括法国、德国以及前法、西、荷、葡殖民地国家如日本、泰国和土耳其。其特点是基于法典,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在一般情况下非正式法律渊源,仅限于行政案件。
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或common law family,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 法律渊源并非两者本质区别的核心。例如,美国拥有详尽的成文法典,其效力甚至高于司法判例。德国私法同样受到判例实践的深刻影响。此处所指的判例,实为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的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而非判例本身。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该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并扩散至拉丁语族和日耳曼语族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