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旨在防治洪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该法强调全面规划、预防为主,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发展规划,资金筹集遵循政府投入与受益者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3、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强调了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旨在确保湖北省境内江河湖泊的防洪安全。第九条指出,长江流域的防洪规划需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其他跨地、市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
辽宁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过程中,对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制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时,需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对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有着明确规定。首先,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范围由《防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第四章主要涉及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并规定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补偿措施,均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洪区内居民防洪教育和意识的提升,完善防洪体系和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洪能力。同时,鼓励居民参与防洪工作,采取适当的防洪避洪措施。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强调了防洪安全在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中的重要性。第六条明确指出,所有规划和建设都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包括防洪除涝等专项规划。第七条对不同规模河流的防洪规划制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区分了小型河流、中型河流和大型河流的规划流程和责任主体。
防洪法规定防洪工作实行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原则: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洪工作原则:团结协作。在防洪工作中,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团结一致,共同应对洪水威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指挥体系:下级服从上级。防洪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应遵循严格的层级制度,确保指令的贯彻执行和协调统一。 利益协调: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时,必须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时,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防汛工作包括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的巡查防守,暴雨天气和洪水水情预报,蓄洪、泄洪、分洪、滞洪等防洪设施的调度运用等。
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以确保汛期安全。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下...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包括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未建立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的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解析】:行政首长负责制是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的原则,确保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河道、湖泊的管理遵循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强防护并确保畅通。
根据《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槛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防洪法报什么批准
1、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辽宁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过程中,对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制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时,需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3、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对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的执行标准,以及其它河道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等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河口治理需服从防洪规划,并确保土地使用合理,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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