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速公路客服电话人工服务热线
浙江高速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96659。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作为浙江高速的服务热线,其功能非常全面。它不仅可以提供实时的路况信息,帮助司机避开拥堵路段,还能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救援服务。比如,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司机可以拨打这个热线电话请求帮助。此外,该热线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如收费标准、高速公路政策等,方便司机了解相关信息。
小时交通服务热线:025-96196。24小时高速公路服务热线:025-9677。浙江省:24小时高速公路服务热线:0551-96566。公路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0571-12122。湖南省:24小时高速公路服务热线:0731-12122。公路监测指挥中心:0731-84639068。以上只是一些重要省市的查询电话,如果有其他需要,可以留言。
浙江省公众交通出行24小时信息服务热线0571-28811111或114。浙江高速电话12122:请牢记浙江高速公路报警电话是12122,一旦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事故请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供紧急高速公路事故报警使用。
浙江高速收费标准
1、浙江省瑞安市到江苏省扬州市的高速收费标准是每公里0.5RMB。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浙江省瑞安市到江苏省扬州市的路程为640公里,需要八小时的时间,路费为325RMB,计算得每公里高速的收费标准为0.5RMB。
2、杭州至南昌段,原杭金衡高速,是标准的四车道高速公路。衢州段由于车流量大且大型车辆多,路况较为繁忙。 南昌至长株潭段,旧称醴潭高速,是湖南江西的主要通道。由于是单条高速公路,车流量常年较大,尤其在节假日,交通压力倍增,部分路段可能出现拥堵。
3、沪昆高速公路跨越上海、浙江、江西、湖南、贵州和云南六个省市,是中国南方的重要交通干线。 对于沪昆高速上海至杭州段,由于有S12申嘉湖高速等多条线路连接两地,G60沪昆高速成为其中一条通勤线路。然而,由于华东地区车流量大,无论是哪条路都可能会遇到车多情况。
4、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电子收费系统(ETC)已成为现代高速公路的主流收费方式。在浙江,高速ETC的办理流程已相当成熟,为车主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接下来,我们将带您深入了解浙江高速ETC的办理细节及其与传统收费方式的显著差异。
206.6亿!浙江这条高速项目前期中标了
1、浙江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二期工程已进入可行性研究候选公示阶段。项目起于临海括苍镇的杭绍台高速括苍枢纽,延伸至乐清智仁乡,全长约106公里,其中台州段约84公里。设计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速度目标为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总投资预计为206亿元人民币。
浙江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一样吗
1、五类车,载重15吨以上的货车,每公里收费6元。
2、是不一样的,8座的多。新规8月1日开始执行8月7日,从金华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处了解到,8月1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汽车车型分类将调整,与此同时,部分车型收费标准发生变化,但7座以下的小汽车不受影响,仍为一类车型,车次费仍为5元,车公里费率仍为0.4元/公里。
3、沪杭甬高速公路中,1类和2类客车的每公里费率是0.45元。货车及专项作业车的通行费用计算方式为:每公里费率乘以实际行驶里程,再加上隧道或桥梁的叠加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计算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的费用时,轴数包括悬浮轴。
4、浙江高速收费用标准如下: 一类车:车载重2吨及以下,20座及20座以下(货车和客车),收费标准为0.4元/公里。 二类车:车载重2吨-5吨,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货车和客车),收费标准为0.8元/公里。
5、车重和座位数不同,全程收费从60元到160元不等 浙江省现行车辆通行费率:- 计费公式为车次费加里程费乘以里程,车次费和里程费根据车辆种类有所不同 这些只是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实际费用会因地区和车辆类型而异。若需了解具体地区的详细收费情况,请查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官方网站。
6、- 费用根据车辆类型,如摩托车0.225元/公里,大型货车和集装箱车最高收费138元/公里。 哈尔滨至大庆高速公路:- 费率按车辆类型和行驶区间划分,全程收费从20元到160元不等。 浙江省现行车辆通行费:- 根据车辆类别和里程计算,费用包括车次费和里程费。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全文)_百...
1、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浙江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和养护。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政府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机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需配合管理部门工作。
2、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3、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于2005年7月7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其安全和畅通,维护交通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专用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5、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备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用于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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