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同命不同价-观点评论
1、无论是从生命的价值,或是从家属和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上来看,其危害都是一样的,应该给予“同命同价”,但是由于以前的标准不统一,结果出现在同一事故中,都是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赔偿的标准大不一样,赔偿的结果大相径庭。
2、中国各地出现了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因户口不同,受害人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 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只获得了9万元赔偿,远低于前两者。
3、“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4、采用同命不同价的政策是合理的。不过目前国内的赔偿制度还是有很多缺陷,不合理的现象也很多。同命不同价并不是说一定城市户口就要多过农村户口。同命不同价,这里的价=这条命在未来能创造出来的价值,是一种虚拟价值,并非说城市户口的人就一定值钱。打比方,一个人30岁,发生车祸被撞死。
5、个人关点:虽然人无高底贵贱之分,但人的价值却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差别。打个比方:同一场车祸中,双方各有一人死亡。其中一方是30出头,事业正如日中天,而子女也正嗷嗷待哺;而另一个是年近花甲,含饴弄孙。
6、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就应该“同命要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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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个问题: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一步一步的看,徐某去世,四间房屋由王某继承(徐某的哥哥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后王某去世后,王某的母亲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所以四间房屋归王某母亲所有。(王某之子出生死亡期间并未发生继承事项。可以收回,因为双方所签合同显失公平,王某对该产品价值不知。
3、一)允许。根据本案所述,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理由参照问题3答案)。乙可以拒收。合法性质。(二)不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须在承诺生效时成立,本案据案情叙述并无任何一方发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本合同不成立。(三)新要约。乙的回函更改了甲方邀约中的标的物,属实质性变更。
4、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主要形式。直接故意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核心。具体说来,直接故意的标志是希望的意志形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已认识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5、第二题中犯的错误是,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周延了。
6、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几项原则。(每条2分,共10分) 请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本质4分,作用每条2分,共10分) 请简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同命不同价’
1、“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2、采用同命不同价的政策是合理的。不过目前国内的赔偿制度还是有很多缺陷,不合理的现象也很多。同命不同价并不是说一定城市户口就要多过农村户口。同命不同价,这里的价=这条命在未来能创造出来的价值,是一种虚拟价值,并非说城市户口的人就一定值钱。打比方,一个人30岁,发生车祸被撞死。
3、在计算方面,“同命不同价”争议的焦点/在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异。死亡赔偿金通常按照当地居民的人均收入标准来确定,这一期限一般定为二十年。然而,这种差异有时引发了社会对公正性的质疑。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缩小城乡之间的赔偿差距,以实现更公平的待遇。
4、中国各地出现了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因户口不同,受害人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 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只获得了9万元赔偿,远低于前两者。
5、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生活水平却属于城镇居民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判决各受害人相同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大,不理解死亡赔偿金性质,往往会造成“同命不同价”的误解。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不会故意追究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一味地追求相同赔偿数额,往往会加重赔偿人责任。
6、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就应该“同命要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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